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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年09月26日 09:41  点击:[]

各位老师:

2023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工作已启动,现将我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编(含人事代理)在岗的专任教师、辅导员和实验教学人员,任教满一年,至少承担一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或通过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

申报人员须提供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博士、副高以上职务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免交)。

二、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时间为108-26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逾期不补。

我校为省教育厅授权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现场确认点选择“宁波工程学院”。

(二)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核

现场确认时间为1027日至116日(工作日),地点为行政楼322办公室。申请人按要求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审核后带回,复印件上交。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三、有关事项

(一)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明确申请的任教学科,任教学科为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具体学科,网上申报时一般按照二级学科名称申请,没有二级学科名称的可按照一级学科申请,难以对应学科名称的,可在网报系统中选择相近学科申请

(二)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人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专业)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具有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可免。

(三)体检有关要求

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要求,到本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含)医院(我校统一宁波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为指定体检医院)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完成《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12月修订)》(附件1)中所有体检项目的检查。

未能参加全部体检项目检查的或未能获得最终“合格”结论的,视为本次体检不合格。在认定体检时,经指定体检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以免做胸透检查。申请人自带怀孕证明的,不予认可。备孕和哺乳期的人员一律不免检胸透。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本学科教师资格的、具有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的,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副高以上职务的申请人可以免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余申请人员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五)特殊说明

1.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学历证书中专业名称须有“师范”字样;未有“师范”字样的,须同时提交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明:申请人个人档案中的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章),成绩单上应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实习(学分2 分以上)三门课程成绩。

2.网上申报信息的填写必须与纸质材料、证书原件等相一致。

四、提交材料清单

(一)电子材料

《浙江省2023年下半年受委托高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汇总表》(附件2),除能力测试等次外,其余内容必须填写。填写后(命名为:学院+姓名)于1027日(周五)下班前发至尤英姿数字宁工邮箱。

(二)纸质材料按清单顺序进行排序,于现场确认时交至行政楼322办公室。

1.通过网报系统(www.jszg.edu.cn)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正、反面影印在同一页);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取得学历的,须提供《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取得学历的,须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经网报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网报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具有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可不提交);

5.《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201012月修订版)1份;

6.《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博士、副高以上职务申请者免交,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免交);

7.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须要与教师资格报名信息系统上传的照片一致);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明(仅师范类免能力测试者需交);

9.教授、副教授需提供相应职称证书或评定文件的复印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与现场确认系统严格按设定的时间统一开放和关闭,且部分材料准备耗时较长,请各位老师务必及时申报,抓紧准备。

联系人:尤英姿 电话:87616603


附件1《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12月修订)》

附件2:《浙江省2023年下半年受委托高校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汇总表》

附件3202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附件4:《宁波工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宁工发〔201819号)

附件5:申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操作提示

附件详见数字宁工公共通知。


教师发展中心

20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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