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后,我处已不再掌握教职员工的婚姻状况,无法为教职员工出示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凡需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教职员工,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需要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基层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当事人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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