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5号)、《关于甬江科创区打造世界一流科创策源中心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就2024年度博士后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市内外设站单位出站1年内且在甬初次就业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在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进站前在宁波无社保缴纳记录);
2.出站一年内(国内博士后人员以博士后证书落款时间、国(境)外博士后人员以国(境)外博士后经历证明时间为准)留甬(来甬)工作;
3.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含社保、档案等)在宁波;
4.国(境)外博士后申报来甬补贴的人员,须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经本人承诺海外博士后经历真实性并由申报单位审核盖章。
(三)资助标准
1.到我市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2021年4月20日后出站留甬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承担40万元。
2.2021年4月20日及以后出站一年内来甬首次就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博士后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在甬证明等(详见附件1)。
其中,申报国(境)外博士后来甬补贴的人员,在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认证书;(2)申报人护照的个人信息页、签注页(与申报人博士后工作经历相符的出入境证明);(3)国(境)外博士后经历证明材料(如海外大学博士后工作经历证明、博士后合同);(4)经补贴申报单位审核盖章的本人国(境)外博士后经历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1.博士后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不与我市引进博士安家补助和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
2.出站留甬(来甬)工作但未完整履行规定年限要求的博士后人员,由其所在设站(工作)单位负责将资助经费按来源渠道全额退还财政。
3.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出站留(来)甬博士后将申报材料于2024年5月20日前发送至罗凯莉数字宁工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人事处 罗凯莉
联系电话:0574-87616030
人事处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博士后留(来)甬补助申报材料.docx
附件2 国(境)外博士后申报来甬补贴提供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