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安排; 2. 个人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
2.1 学历合格(大学本科以上,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2 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3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1955年1月1日前出生者,及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2.4 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及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2.5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填写);
3. 人事处审核;
4. 报省教育厅(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5.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6. 由省高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7. 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认定;
8. 教师资格证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