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
我校工作满一年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母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费用;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报销一次费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报销一次费用。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二、 补充说明:
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以探望一次父母,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可按规定每年一次配偶,每四年探一次父母。但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 办事流程:
四、 联系人:王依琳 联系电话:0574-8761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