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教费补贴对象
凡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的、福利费提取在我校的事业编制、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教职工子女。
二、保教费补贴标准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贴报销规定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1129号)规定,以各幼儿园按规定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为依据,实行“分类分档、按比例和限额从低”的方式报销。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各孩报销比例为60%,最高限额标准如下:
大、中、小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630元;小小班及以下托班报销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820元。
三、其他事项
1.报销凭据为省财政厅监制的政府非税票据或幼儿园开具的税务发票,只可在一方单位享受补贴;以下情况不可报销:
(1)托儿所、保教中心、培训机构等非幼儿园机构产生的保育费发票不可报销;
(2)发票抬头、内容有涂改或无法识别的不可报销;
(3)未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不可报销。
2.在市外幼儿园就读的,参照对应标准执行,其中在市外的机关幼儿园就读的,其报销最高不超过市级机关、系统所属幼儿园就读的标准。
3.教职工正式入职次月起子女就读幼儿园产生的保教费可凭票据享受补贴。
4.保教费补贴按学期领取,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办理上一学期的补贴事宜,每学期最多可领取5个月的补贴。
5.保教费发票抬头为幼儿姓名,发票内容为保育费/保教费,发票中如未备注具体托管月份,请于发票背面如实注明托管月份(如:2023年9月1日-2024年1月10日)并签名,同时写明公务卡号。
6.保教费发票只可在一方单位报销(上海等地开具的报销凭据中即有男方报销联、又有女方报销联的,需将两联附在一起报销,只有单方报销联的,需另一方单位开具未报销保教费的证明)。
7.若凭借电子发票报销的需附:配偶单位开具发票原件未在配偶单位报销的证明。若无法提供配偶单位未报销证明的,可通过“财务综合平台”进行网络预约报销(“日常报销业务”--托儿费)。
8.增值税发票需盖发票专用章,非税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当年票据当年报销,过期票据不予报销。(若事项发生时间超过一年,视为过期)。
四、办理流程
附件:宁波工程学院教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贴申请表.docx